中国劳资关系研究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07-06-04浏览次数:243


法学院    

 

在构建和谐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强调劳资关系的协调,并在这一基础上促进经济发展是十分重要且具有意义的。劳资关系是与生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变化会相应带来劳资关系、劳动方式的变化。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加快,经济体制正在由二元经济向一元经济转变,增长方式正在由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些转变带来了大量的行业、产业、企业的重组。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中国的劳资关系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一、中国劳资关系的现状

 

目前,中国的劳资关系总体状况不大令人乐观,总的来说是资强劳弱,部分劳动者权益受损问题突出。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了是由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带来的重大影响外,还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中国的劳动力供求,特别是低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很失衡,低端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因此,在这样一种供求失衡的状况下,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保障天然处于一种弱势地位,缺乏与资方讨价还价的能力;另外一个因素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但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因而仍存在一定的管理真空,这也对维护劳动者权益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进一步分析我国目前的劳资关系,可以发现,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受损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劳动就业权益

 

主要表现在目前有些地方还存在一定的就业歧视,特别是女性以及农民工进城就业的门槛比较高。由于城乡教育平等机会的缺失,农村人口的绝大多数天然不具备到中高端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能力,再加之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导致其群体内的竞争也十分激烈。在男女就业问题上,由于受到我国五千年的男尊女卑父权至上思想的影响,社会甚至于妇女自身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都处于消极状态,目前,我国妇女在就业、任职等方面法律上平等与事实上不平等的矛盾仍很明显,女性因为性别在就业、再就业中受到歧视的现象具体表现为:

  1、妇女享受的社会保障、职工福利的程度总体上低于男性,妇女享受公费医疗或医疗保险、退休金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补贴/住房、法定假期以外的带薪休假的比例均低于男性。

  2、女工劳动保护规定不落实的问题也很突出,比如妇女在经期、孕期、哺乳期应该受到而没有受到特殊保护。

  3、女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处于较为不利的位置。在有的单位中,大多数的妇女都处于较低等级以下。

4、男女两性在工作职位和晋升机会上存在的差异直接影响到他们之间收入的差异、所获得的社会保障和职工福利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与男性所存在的差异。

而我国目前在妇女权益的保护方面以实施救助性措施为主,而在提高女社会地位和给妇女同男子同等权利的方面仍十分不足。

 

(二)劳动报酬权益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二是工资水平增长速度缓慢,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劳动报酬权益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虽然中央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力图改善企业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状况,使这一状况比前些年有很大的好转,但从总体来看,目前这个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调查数据显示:2004年,被拖欠克扣工资的情况平均仍然占到16%,加班不能全额发放或部分领不到加班工资的大约占到49%。而2005年的调查显示,仍然有52%的农民工反映有时或部分被拖欠工资。日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表的农民工问题调查报告显示:普通劳动者工资水平偏低、工资增长速度缓慢。根据此中心的报告,月收入300500元的农民工占农民工总数的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下的农民工大约占到农民工总数的72%800元以上的只占27%左右,月收入达到1000元以上的只有极少数。可见,中国的人工成本在近年一直处于偏低的水平。占整个劳动群体重要部分的制造业从业人员的人均人工成本为例,从1998年到2003年,其人均人工成本年均递增6.4%,而同期工业GDP年均递增了11.4%。可见,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长速度明显低于工业GDP的增长速度。制造业的劳动分配率,即人工成本除以增加值,由1998年的48.5%降到了2003年的36.23%,下降了12.27个百分点,年均下降了2.5个百分点。

 

(三)劳动保护权益

 

表现在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的缺乏,这两个缺乏直接导致了劳动安全事故的频发,大量伤亡事件的发生。虽然《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对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主体地位和主体作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家也要求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然而大量中小型非公企业、个私企业对这一要求熟视无睹、置若罔闻,在利益趋动下,压低生产成本,减少安全投入,迫使职工在极其恶劣的条件下作业。既便如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这类企业责任人尚缺乏强硬的惩戒手段和有效的制裁机制。我国《刑法》涉及伤亡事故一般是追究直接责任人,对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企业法人和管理者很难适用;同时涉及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又仅适用于公务员和国有企业领导,导致非公有制企业的法人和管理者逃避了安全生产企业全面负责的法定责任。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和完善,制订、修改相对滞后构成了我国劳动安全保护的现状。事实上,我国现行劳动安全卫生条例、规定、标准大都是计划经济时期针对国有企业制定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量的非公有制中小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私企业已很难适用。同时伴随科技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换代升级,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被广泛应用,由此引发出许多新的劳动安全卫生问题也缺乏配套法规和国家标准,这些都制约和影响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实际操作和监督执法的实际效果。

 

(四)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权益的受损最突出的就是工伤和大病的赔偿标准过低,窗体顶端窗体底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