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障法》与依法治国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07-10-09浏览次数:218


  法语系   秦晓英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是党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下一次积极尝试依法治国的壮举,使我国向构建和谐社会的阶段目标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同时,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也不再是领导和群众口中的口号,成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重要措施。

  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有法可依,且法律符合现实情况,能有效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我们看到《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的通过,正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与前进。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一些社会深层矛盾逐渐暴露出来,这使得原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法典内容过于笼统、适用法律困难和立法技术落后的缺陷严重凸现,已经不能或者不能够完全应对社会变化给法律带来的新挑战。为此,十届人大常委会立足我国现实,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宗旨,通过了修正案,在保留原有整体法律架构的同时,对各章都进行了大幅充实与完善:并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就妇女的政治权力,人大提高了女性代表的比例,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在文化教育权益方面,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组织对妇女的教育和培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如此种种,不一而足。

    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执法机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要做到这两项要求,最切实有效的途径是明确违法者的责任。同理,要切实有效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仅仅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远远不够的,更重要的是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怎样相应的责任,且会为其行为受到怎样的惩处。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明确了援助(救)对象、法律救济途径、管理部门及职权,大大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修正案规定当地法律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当对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妇女给予帮助;妇女组织对与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帮助;对于贬低、损害妇女人格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此一来,执法机关就能够真正做到依法执法,依法量刑;而那些对妇女的合法权益熟视无睹,肆意妄为的违法者才能真正被法律所吓止,使其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依法治国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纠缠的问题多,非一时一日能够完成,需要几代人的努力。而这次《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是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次有益尝试,是法律与时俱进的一次体现,也是国家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实在举措。我们相信通过这次修正案的实践,国家将把依法治国这条康庄大道继续建造下去,不断深化,使人民可以安心地以法律为武器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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