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李B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基本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重要法律保障。2007年4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改后的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增强了法的适用性;突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障的重点,加强了法的针对性;加大了依法行政、依法维护的力度,提高了法的操作性,妇女法的修改实施,对于实现社会公正、调动广大妇女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经济社会和男女两性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作为一名刚被选举出来的妇委会委员,倍感鼓舞,下面谈一点自己粗浅的认识和体会:
一、营造更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
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党全社会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妇女的重要作用和妇女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通过扎实有力的工作促进妇女事业的发展。”并要求通过经济、法律、行政、宣传等各种手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妇女,关心和支持妇女工作的良好局面。
结合学校的实际,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宣传活动。首先为提高领导层的思想认识,在学校党政领导干部中进行《妇女法》的讲解、讲座,营造更加有利于《妇女法》贯彻实施的社会环境,重点加强对领导层及公务人员的培训,提高性别观念,维权意识和责任感,加深对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解,并切实落实工作当中。其次,要开展对全校不同层面不同人群的专题宣传,如:对教师群体和学生群体的宣传。
二、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社会工程,是一个顺民意、得民心的奋斗目标。要通过建立以性别公正为核心的利益调节机制,及时反映和妥善处理男女两性利益关系,解决当前妇女权益保护中的难点问题,最大限度地调动起广大妇女的积极性,使女性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从而夯实党执政的群众基础,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针对学校妇委会的工作,我们要进一步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及婚姻家庭权益。要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修养、科技文化教育、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倡导文明、科学、健康、进步的生活方式。提高家庭成员素质,在家庭内部、邻里之间建立和发展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进步的人际关系,深化“五好文明家庭”活动时代特点和内涵,促进家风、民风、社会风气的好转。同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最根本的也是首要的基础性工作是要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和男女平等原则,切实做好女干部的选拨、培养工作。
三、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调查研究体系
要维护好妇女权益,构建好和谐社会就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加强妇女权益保护的调研,这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迫切需要。当今社会正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我们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新情况,研究新问题,寻找新方法,采取新举措,才能了解妇女所想、所盼,才能使自己和妇女情相融、心相通,并切实把妇女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根据调查研究,我们下一步要做的是:1.关心女职工的身心健康,竭诚为女职工服务作为女职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增强女职工竞争创新能力,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岗位练兵、讲课竞赛等活动,坚持开展创建“巾帼文明”示范岗活动。3.按照尊重女职工权利、维护女职工权益、发挥女职工作用的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女职工素质教育、巾帼建功活动和女职工维权工作,组织动员女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管理,充分发挥女职工“半边天”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事关未来,维权工作任重道远。作为学校广大妇女的代言人,我们要时刻关心女职工的疾苦,为女职工说话、撑腰、办实事、办好事,时时代表女职工的利益,维护女职工的权利,认真做好维权工作。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得到广大女职工的信赖、拥护和欢迎,才能调动和保护广大妇女群众参加学校两个文明建设的积极性,才能真正起到 “娘家人”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