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技术中心 席红
2005年8月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并通过了1992年4月3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并于2005年12月1日起实行。《妇女权益保障法》顾名思义是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共分九个章节,其中除第一章总则和第九章附则外,其余七章详尽地规定了如何保障妇女权益,使妇女同志在工作、学习、生活上都得到了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首先把妇女的政治权益放在首位,明确指出“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强调“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指出“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在男女平等问题上强调了除有平等的政治权益外,还平等享有受文化教育的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益、财产权益、平等的人身权利以及婚姻家庭权益,从妇女的政治地位到社会地位,再到家庭地位,方方面面都考虑得很细,真正体现出了妇女与男子的平等地位。第三,保障权益的同时,还明确了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法律责任。妇女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通过有关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妇女组织妇女联合会、人民政府等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和帮助,各级组织有义务为妇女解决权益受侵害问题。违反本法规定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法律制裁,从根本上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特地增加了一条对“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使原先的“家丑不能外扬”不但是违法的而且还受到了法律的保护,妇女不再像过去那样受到欺负只能忍气吞声,而可以用本法保护自己不受侵害了。妇女在家庭里的利益都能受到保障,可以做到真正的夫妻平等,使妇女无后顾之忧,在社会上可以更加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了。
《妇女权益保障法》经过修改后,充分体现了男女平等,为妇女权益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是妇女在工作、生活中的坚实后盾,但社会上遵循的还不尽如人意,妇女在享受权益保障的同时,也要学会使用该法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本法规中虽然没有就妇女的义务详细的阐述,但还是规定“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这也是每个公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