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部门。委员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由7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反馈提案的处理结果,评选优秀提案及提案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报告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提案人
1.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或为代表团集体。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每份提案必须有2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附议人数不足的属于无效提案。
2.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大事。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1.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2.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建议和意见;
(2)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对于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产业、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3)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3.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有关学术问题;
(6)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意见,由教代会秘书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条 提案的格式
1.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格式提出。“一案多事”的提案无效。
2.提案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需打印,字迹要清楚,提案要求一式两份。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提案签字: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