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工作条例(200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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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外工(200919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工作条例

 

2009612日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中国教育工会上海外国语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校工会接受校党委和上海市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党委汇报,听取工作指导。

第三条  校工会依法调解教职工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劳动争议,与教职工一起共谋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工会支持校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校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  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并提出建议;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的申诉,提供法律援助。

(二)  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证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努力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三)  代表教职工与学校行政进行协商、谈判,在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加强校务公开监督工作,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四)  教育教职工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学校教育事业,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准和文化技术素质,做好先进评选、劳模评选及表彰和先进经验交流工作。

(五)  积极推进送温暖工程,关心教职工生活,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协助和监督学校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  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满足教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七)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八)  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健全工会民主制度,培训各级工会干部,组织工会理论研究,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开展创建教工之家活动,指导和帮助部门工会开好二级工代会和教代会。

第六条  校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校工会的领导机关是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五年。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  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并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  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  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校工会委员会的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上海市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五年。校工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个工作部及工作委员会。

第八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  代表校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二)  定期主持和召开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三)  有权代表教职工参加校务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参与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

(四)  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并担任其领导工作,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