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妇女工作委员会
上外妇(2007)第04号
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在我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妇女工作委员会发起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基本成员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知识女性和处级以上女干部组成。
第二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的宗旨为:凝聚精华,增进友谊,加强交流,提升自我,促进成才,贡献社会。
第三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的主要任务为:
一、加强校内外知识女性之间的横向联合与纵向沟通,团结我校广大高级知识女性和女干部,群策群力,求实奋进,为开创我校妇女工作的新局面贡献力量。
二、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教学研讨、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创造广阔的交流空间,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师德修养,不断开拓创新,与时俱进。
三、高度关注青年女教师和女大学生的成长,通过讲座、咨询等方式,多渠道沟通,因势利导,在更高层次上鼓励和促进女性成才。
四、维护女教授、女干部们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她们的合理要求,关心她们的身心健康。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上海外国语大学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工或处级以上在职女干部,凡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理事会讨论同意,即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对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对本会的建议权、批评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二、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和委托的义务;
3.按时缴纳会费。一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不参加联谊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三章 经费
第六条: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20元/年。
二、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七条:经费用途:
一、开展学习参观、考察、联谊、交流活动。
二、举办各种学术活动、讲座、辅导咨询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将定期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责为:
一、讨论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增补理事、选举新的理事会。
四、修改联谊会章程。
第九条: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理事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会工作计划。
三、组织、安排本会开展各项活动。
四、审批会员资格。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是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的一部分,考虑到工作需要,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为当然理事会成员。
第十二条:本办法经2007年3月27日本会理事会会议商定予以修改并施行,2003年4月11日制定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女教授、女干部联谊会章程》自本章程施行之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