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办法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07-06-05浏览次数:525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履行工会维护职能,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推进教育深化改革,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结合本校教育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成立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心设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两名;正副主任各一名;委员若干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校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校教职工适用本办法。

(一)经济有困难的教职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的;

(二)各级教育工会工作者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需要的;

(三)教育工会组织为维护教职工群体利益而需要的。

第四条[援助条件]本校教职工和教育工会组织需法律援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向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1) 本校教职工其家庭人均收入处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2) 工会工作者为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而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

(3)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

第五条[援助内容]法律援助主要维护广大教职工劳动权及由此涉及的其他权利。

(一)劳动争议;

(二)因维护劳动权益而涉及的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

(三)其他本中心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

第六条[援助人员]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将邀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本校教职工的法律咨询。

本中心对需要进行非诉讼代理、调解、诉讼代理的法律援助案件,将委托上海外国语大学尚伟律师事务所代理,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第七条[申请程序]申请人是本校教职工的,可凭工作证、教育工会会员证或有关身份证明及案件有关材料,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书;申请人是工会工作者或工会组织的,除提供案件有关材料外还应持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

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有较为充足的理由和依据;案件属仲裁、诉讼的,应提供仲裁、诉讼受理通知书;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实施部门]本试行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实行日期]本办法已经上海外国语大学五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二○○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实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法律援助中心

 

名誉主任:曹德明

名誉副主任:虞建华

    任:吴新生

副 主 任:张小红

    员:李    胡敏敏  朱伟平  丁智勇  孟庆和  谈志耀

          杨永康  徐文文  舒玉珍  全如翔

办 公 室:法律援助中心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办公室内,具体工作由顾蔚同志负责。

聘请律师:黄  绮律师  张小红律师  马海蓉律师  谢军瑞律师

            鸣律师  何君君律师    明律师  徐建华律师

          蔡嘉伟律师  梅荣生律师    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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