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市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减轻患大病教职工医疗费负担,本基金专为上外在职教职工患有重大疾病,在住院治疗、大病门诊中因自理医疗费用较大的,参照市医保局规定,除去市职保给付外,给予一定的补助。(凡参加校内组织的商业医疗保险者除外)
第二条:本基金运行周期为一年。年末结算,若有结余,转到下一年使用。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三条:学校行政拨款15万元。
第四条:接受校内外的赞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本基金专列帐户,财务处代为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成立本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主任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人事、财务、国资办、保健中心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管委会职责:
1. 领导、管理基金及使用情况;
校工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
保健中心负责医药费的审核;
财务处负责经费审核、报销。
2. 审批上报的医疗费用补助申请报告。
3. 定期研究有关基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章 基金开支范围
第八条:对患尿毒症者(包括换肾者),其医疗费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包括:手术费、住院费、放、化疗费、药物费等,给予90%的补贴;(定点一所医院)分类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
第九条:对患恶性肿瘤者,其医疗费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按市医保局规定给予90%的补贴;(定点两所医院)分类自负部分给予50%补贴。
第十条:对脑中风、严重心力衰竭、心梗住院者,其医疗费的自负部分(扣除市职保会的补贴及自负段以后)给予70%的补贴,分类自负部分给予30%补贴,门诊费用不予照顾;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不能申请享受基金补助:
1. 医保规定范围以外的自费药;(包括进口药品)
2. 购买滋补品、营养性药物费用;外配药费用;(包括外省市就诊服药者)
3. 对上述以外的疾病,一律不能享受本基金;
第五章 基金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1. 根据基金开支范围的规定,享有基金补助的在职教职工应持有医疗费用报销单据,填写基金补助申请表。2. 由校保健中心进行审核,报管委会审批。3. 到财务处领取补助款。4. 申请时间,每月20日(遇双休日提前一天)。
第十三条:基金使用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符合上海市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有关费用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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