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教工摄影社、文学社、戏剧社

来源:系统管理员发稿时间:2014-10-24浏览次数:567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摄影社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摄影社(以下简称:摄影社)。

第二条  摄影社性质:摄影社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我校教职工摄影爱好者自愿参加组成的非盈利性教职工文化社团组织。

第三条  摄影社宗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化方针和政策,团结与组织我校广大教职工摄影爱好者,通过开展各种业余摄影活动,丰富活跃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我校教职工摄影技术水平和艺术修养,使教职工以良好的精神风貌和文化素质投入到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去。

第四条  摄影社目的:组织校内教职工业余各种摄影活动,并适时组织与开展和校外单位的摄影交流活动;以开展业余摄影活动为载体,为我校广大教职工摄影爱好者提供一个了解国情、陶冶情操、结交朋友、交流技艺、增进友谊的舞台;营造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氛围,使教职工的向心力、凝聚力进一步加强,更好地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第五条  入会条件:凡我校工会会员,热爱摄影的教职工,承认和拥护本章程,均有资格成为本社会员。

第六条  入会程序:本人向摄影社提交申请,经摄影社审核批准,即成为本会正式成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摄影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摄影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摄影社资金使用情况。

(五)有权申请退出摄影社。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章程,执行本摄影社决议。

(二)按时参加摄影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摄影社组织的各类创作、交流、培训等活动。

第九条  免除会员资格:对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分会章程或长期不参与本社活动的会员,道德品质差,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暂停和免除会员资格的处分。停止和免除会员资格后,均不享有会员权益。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十条  本摄影社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最高权力机构为摄影社会员大会。

第十一条  摄影社设社长1名,副社长1名,秘书长1名,艺术顾问1名。社长人选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副社长、秘书长由社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艺术顾问由社长聘任。

第十二条  本摄影社会员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摄影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任期3年,可以连任,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会员大会根据情况可以延续或提前举行。

    第十三条  摄影社社长、副社长、秘书长职责:

(一)对申请入社的教职工进行审核、批准。

(二)进行摄影社日常事务管理。

(三)组织摄影社各种活动。

(四)对摄影社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及会员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摄影社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形式及内容:

(二)不定期组织协会内部开展创作活动和交流。加强本摄影协会及兄弟高校摄影协会的交流,以提高教职工对摄影的热情与参与度。

(三)开展摄影外交,提高摄影社的国际地位。以国际交流作为特色,凭借我校国际化优势,参与孔子学院等知名学府进行摄影交流。

(四)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与其他学校摄影协会间的交流赛。

(五)组织会员参加各类摄影比赛,成员由日常比赛成绩和选拔赛确定。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社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校工会补贴、社会赞助两部分组成。校工会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以保证各项活动的开展。

第十六条  摄影社经费由摄影社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的决定权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摄影社。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文学社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团全称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文学社(以下简称文学社)。

  第二条 文学社性质:文学社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我校教职工中的中外文学爱好者自愿参加组成的教工社团组织。

  第三条 文学社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文学艺术方针和政策,团结与组织我校广大教职工中的文学研究者与文学爱好者,通过开展各种中外文学沙龙活动及系列主题活动,加强我校文学研究者之间的交流,提升我校教职工的文学艺术修养,浓厚我校校园文化人文氛围。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凡我校工会会员,热爱中外文学的教职工,承认和拥护本章程,均有资格成为本社会员。

  第五条 入社程序:本人向文学社提交申请,经文学社审核批准,即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文学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文学社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文学社资金使用情况;

(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七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决议;

(二)按时参加文学社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文学社委托的工作。

    第八条 会员关系的解除:

    (一)会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关系自动解除。

      (二)本人提出退出文学社的,关系予以解除。

     (三)违反本章程的会员,关系予以解除。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文学社设理事会,由1名社长、2-3名副社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以及3-4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民主推选产生,三年为一届,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理事会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决定文学社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对文学社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的监督和管理;

  (三)讨论会员提出的重大问题,制定文学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审议批准入社申请和退社申请;

  (五)定期向校工会汇报文学社的工作情况;

  (六)调整机构和其他必要事项。

 

第四章 文学社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形式及内容:

  (一)组建一个由文学专业人员以及文学爱好者组成的文学社,交流、讨论的内容涵盖中国文学、外国文学以及比较文学,外国文学涉及我校各个不同语种,文学类别包括小说、诗歌及戏剧等;

  (二)不定期组织开展各种文学沙龙活动及主题系列活动,活动可以按照不同的国别文学、文学类别等分组开展;

  (三)积极搭建平台,每年组织1-2次校际间的文学沙龙活动,推动我校文学研究者、文学爱好者与其它院校同行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不定期邀请国内外作家来我校开展讲座、座谈、访谈活动,推进中外文学的交流。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一)校工会经费拨款;

  (二)校内外单位的赞助费。

第十三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文学社经费用于文学社组织各项活动,不得挪作他用。经费由专人负责管理,按活动项目及时向校工会、定期向会员报告经费开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社章程未尽事项的决定权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文学社。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与校工会有关文件精神相冲突以校工会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戏剧社

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社团名称: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戏剧社(以下简称:教工剧社)。

第二条  社团性质:教工剧社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我校教职工戏剧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文化社团。

第三条  社团宗旨: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与组织我校教职工的戏剧艺术爱好者,通过开展多种活动,提升教职工对戏剧艺术的欣赏与实践能力,丰富教职工艺术文化生活,推动校园文化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社团目的:

(一)  以戏剧活动为抓手,通过舞台表演能力训练,锻炼教职工发声、表演技巧,增强教职工文化素养及表演,助力教学和工作。

(二) 以戏剧艺术为主题,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分享知识,营造健康的教职工校园文化氛围。

(三) 以戏剧文化为纽带,团结有共同爱好的教职工群体,开展相关活动,增强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二章    

 

    第五条  入社条件:凡我校工会会员,热爱戏剧艺术,承认和拥护本章程,承诺积极参加社团安排的各项活动,履行义务,均可报名成为本社社员。

第六条  入社程序:本人向教工剧社提交申请,经审核批准,即成为本社正式成员。   

第七条  社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教工剧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教工剧社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有权监督教工剧社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五)有权申请退出教工剧社。

第八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教工剧社的章程,执行剧社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剧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认真完成剧社委托的工作。

(四)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遵守排练规范,认真参与排练。

第九条  免除社员资格:    

(一)成员因工作调动离开学校的。
          (
二)本人提出退出剧社的。
          
(三)违反本章程的社员。

 

第三章   机构与管理

 

第十条  教工剧社受学校工会的领导和指导,最高权力机构为剧社社员大会。

第十一条  教工剧社设社长1名,副社长1名,秘书长1名。社长人选由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副社长、秘书长由社长提名,经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讨论、表决关于剧社活动的重要事项,选举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对申请入社的教职工进行审核、批准。

(二)进行剧社的日常事务管理。

(三)组织剧社的各种活动。

(四)对剧社的经费进行合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校工会与全体社员的监督。

 

第四章   剧社活动

 

第十四条  活动形式及内容:

(一)组织舞台表演训练与工作坊活动,从声音、台词、形体、表演等各方面,提高社员对戏剧艺术的感受和实践能力。

(二)邀请专家为社员举行戏剧艺术相关讲座,提升理论水平,拓宽知识面。

(三)组织社员进行戏剧观摩、讨论、撰写戏剧评论等活动。

(四)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组织剧本朗诵、短剧、长剧排演等活动,并适时进行演出。

(五)与戏剧艺术和教职工文化生活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教工剧社活动经费的主要包括由校工会补贴、社会赞助和社员自费三部分组成。

第十六条  剧社经费由剧社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定期向社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项的决定权及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工剧社。

第十九条  本章程报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